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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网购后给差评,被商家起诉侵犯名誉权!肇庆端州法院判了

时间:2024-06-04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网络购物后,买家可以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五星好评”当然皆大欢喜,但有的买家给了“差评”,卖家却以“差评”损害店铺名誉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会支持吗?

  商家发错货还拒退货

  消费者愤而给差评被诉

  陈某在网商平台经营一家文具店。赵某在陈某店铺购买一个笔袋,收货后发现笔袋款式发错,遂先后在平台两次申请退货退款,陈某均拒绝了赵某的退货申请。

  双方在协商退货过程中发生争执,经平台介入,赵某成功退货退款。

  事后,赵某在陈某店铺的商品下发表评价“发错货还威胁,这种商家就是垃圾”,并附上了双方聊天记录和笔袋图片。

  商家陈某认为,赵某属于恶意评价,损害了其店铺信誉,导致成交量和销售额下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直接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合计5000余元。

  肇庆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赵某作为买家,有权根据自己的购物体验、货品本身是否与网店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评价。

  从本案证据来看,赵某给予差评的内容,虽然有欠妥当的用语,但是主观上并没有恶意诋毁陈某商业信誉的目的,并非属于侮辱诽谤行为,故不构成网络侵权行为。对于陈某主张的损失以及赔偿,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等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经办法官指出,网购时代,他人对商品的评价成为消费者甄别和选择产品的重要依据,好评能让商家赢得青睐,差评却可能会影响销售。作为消费者,在购物评价中应当客观陈述事实,文明规范用语,理性行使权利,如果恶意差评诋毁商家信誉,则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作为商家,应当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理性对待消费者的评价,通过积极沟通反馈、完善自身产品质量、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来获得消费者的理解和信任,共同构建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0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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