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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小童“开车”撞倒85岁老人,韶关市翁源县人民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4-06-04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2021年,在韶关市翁源县的某娱乐广场上,竟然上演了一场现实版的“速度与激情”。不过,这次的主角不是豪车,而是小小的电动玩具车,驾驶者也不是赛车手,而是一个6岁的小朋友。不料这小小的电动玩具车竟然变成“闯祸车”,引发了一起健康权纠纷。近日,翁源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健康权纠纷。

  据悉,2021年某日晚上,6岁的小亮(化名)与母亲李某某,2岁的小琪(化名)与母亲张某某四人一同来到翁源县某娱乐广场散步。周某某在广场摆摊经营电动玩具车租玩生意,在小亮母亲李某某支付费用后,周某某提供了一辆电动玩具车给小亮,小亮驾驶该电动玩具车搭载小琪在广场玩耍。

  然而,欢乐的气氛很快被打破,小亮驾驶过程中不慎撞到了坐在广场花池边休憩的一名85岁的老奶奶林某某,导致林某某右脚骨折。林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林某某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后林某某将小亮、小琪、两人的父母以及周某某一并诉至翁源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约15万元。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周某某在非封闭的公共场所经营电动玩具车租玩生意,应当预见小孩驾驶电动玩具车过程中可能会对广场内散步休闲的不特定群众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并应当积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圈定固定的安全游玩范围或跟随玩具车身后指挥控制等等,避免撞伤行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但周某某却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任由年仅6岁的小亮驾驶电动玩具车在广场内行驶,导致撞伤林某某,故周某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其次,小亮系6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林某某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父母承担。此外,小亮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因疏忽大意未尽到合理的监管职责,付费后由小亮独自驾驶电动玩具车在公共场所玩耍,导致小亮撞伤林某某,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小亮父母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小琪作为电动玩具车的搭乘者,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亦不存在过错,小琪与其父母均无须承担责任。最终,翁源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小亮的父母则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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