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后,单位拒发此前差旅费,劳动者的权益该如何维护?近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理该案,法院认为,甲公司已按蒋某提交的差旅费报销单支付车费778元,该行为表明其认可该报销单。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限期支付蒋某差旅费共计8080元。
2023年,蒋某与甲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2024年,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于月底前一次性支付蒋某经济补偿金5800元,该金额为蒋某在甲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获得的全部款项。后甲公司向蒋某转账5800元及778元(备注报销交通费)。
此前,蒋某与甲公司的母公司工作人员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时,双方确认蒋某剩余差旅费用应为8800余元,该款项甲公司并未足额发给蒋某。
2024年9月,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蒋某遂将甲公司诉至广安市前锋区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理认为,蒋某和甲公司所举示的证据和当庭陈述可以确认,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确认存在未付工资和差旅费,但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只载明一次性经济补偿5800元,而未将未付工资和差旅费纳入其中。此外,甲公司已按蒋某提交的差旅费报销单支付车费778元,该行为表明其认可该报销单。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限期支付蒋某差旅费共计8080元。
法官说法
差旅费由出差补助和实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组成。出差补助一般由企业通过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属于对劳动者的劳动补偿。劳动者因履行职务产生的差旅费属于企业经营支出,理应由企业承担。即便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离职前尚未结清的差旅费,用人单位仍应依法支付。(汪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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