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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用电起火 业主租客各担责 50%

时间:2025-10-22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承租期间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由承租人承担责任”,这是许多房东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都喜欢加上的条款,以为这样就能免责。但事实上,如果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房东没有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发生事故,房东仍然不能免责。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租客接线用电引发火灾诉请房东担责的案件。

  

  2023年,袁某从陶某处承租青羊区某商铺,约定租赁期限为2023年9月24日至2024年9月23日,月租金6000元。2023年11月12日,租客袁某告知房东陶某,房内电线很乱,希望重装以免引发火灾,但陶某并未引起重视,而是让袁某接两个插线板使用。

  

  2023年11月26日晚,案涉商铺起火,经调查起火点为收银台内,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火灾烧毁了商铺装修、部分货物、收银机、烤火炉等,无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一方面,袁某作为承租商铺的使用者,在明知商铺存在线路隐患的情况下,在近半个月时间里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反而在夜晚无人的情况下保持电器设备通电,且不注意通电设备周围的物品摆放,导致线路故障起火后引燃周围可燃物,扩大了火灾损失,存在过错。另一方面,陶某作为出租人,对案涉房屋电路老化负有维修义务,但陶某非但未积极维修电路、提醒袁某安全用电,反而让袁某接两个明插使用,其怠于履行维修义务的行为导致了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也对火灾损失负有同等责任。

  

  本案中,经鉴定,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为107609元,法院根据双方违约及过错情况,酌情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遂判决房东陶某向袁某赔偿53804.5元。

  

  法官说法

  

  房东作为房屋提供人,对出租房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确保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标准,例如,老旧线路要及时更换,燃气设备要定期检修等。2025年9月15日施行的我国首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的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房东陶某正是因为非但未重视租客反映的用电安全问题,反而怂恿租客接线用电,被法院认定为没有尽到基本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给房东们的建议:出租房屋不等于安全风险转移,租赁合同中约定所谓风险自担,并不能当然免除房东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交房时,房东要带租客检查房屋内的设施设备,确认其完好、安全,并当面告知安全使用事项。交房后定期(如每季度或每半年)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查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租客有危险行为,要立即书面通知其整改,并留存证据。自己的房屋,要爱惜。

  

  给租客们的提醒:租房时务必要注意用电、用气安全,不私拉乱接电线,不堵塞消防通道。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第一时间联系房东要求维修,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并告知房东。自己居住的空间,要防患未然,安全至上。(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51017/2992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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