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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漏水多年没人管 物业被判赔1.4万元

时间:2025-10-22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屋顶漏水多年,楼上业主和物业公司都认为自己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受损业主该如何维权呢?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审理,最终认定漏水屋顶属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未尽维护义务,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受损业主1.4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2018年,新都区某花园小区业主阳某光发现卧室屋顶开始漏水,遇暴雨时情况更甚,导致屋内财物受损。漏水点正对着楼上业主李某军房屋外的一个屋顶平台,该平台只能从李某军家进入。

  

  阳某光随即找李某军协商,对方以房屋为清水房从未使用,且购房合同明确“楼栋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为由,拒绝承担维修义务。阳某光又找到小区物业公司,得到的答复是该平台为开发商赠予李某军的专属区域,无法启动公共维修资金,超过500元的维修需业主自行承担。此后数年,阳某光多次向社区、业委会、派出所等投诉,但问题始终未能解决。直到2024年8月,为缓解矛盾,社区居委会垫资9000元委托专业公司修复了屋顶。

  

  今年2月,阳某光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将李某军与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支付9000元防水修复费、1万元财产损失及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该平台上设有公共排水管,且无证据证明其经规划许可登记为李某军专有,因此依法认定为“业主共有部分”。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与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对共有部分负有维修、养护义务。同时,自2018年阳某光首次投诉至2023年漏水加剧,长达5年时间里,物业公司仅以“楼上业主不配合”“建议诉讼”为由拖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其行为与阳某光的财产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李某军也非案涉屋顶平台的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依法无需承担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业主遇到共有部分损坏时,有权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要求物业公司履行职责;物业公司不得以“责任归属争议”“费用超标”等理由推诿,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房屋共有与专有部分的划分应以产权登记及法律规定为准,任何“专属使用权”的约定都不能对抗法定的共有属性,这是处理此类纠纷的重要依据。(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实习生 杨可欣)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51017/2992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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