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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买凶遇骗子 南通市检察官:不幸还是万幸?你品,你细品

时间:2021-11-12 来源: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鼻青脸肿5000元,头破血流7000元,骨折20000元,残废70万元。”这样的收费标准单,你有没有见过?

  2020年底,梁某某付费让王某某在知乎、微博等平台发布“帮人打架、替人出气”等违法广告,称可以帮忙打人出气。刘某某、孙某某、郑某某三人分别因生意亏损、恋爱失败、同学纠纷,正好想“教训”员工、男友、同学,在网上看到“广告”便联系上了梁某某,三人共计支付“定金”42000元。其中,刘某某选择了“骨折”服务,支付“定金”后在前员工禚某某商铺附近蹲点守候,指挥梁某某进行故意伤害犯罪,后因梁某某未动手而未遂。在发现对方是骗子后,刘某某选择报警,最终诈骗犯被抓获归案。

  (根据案件事实改编)

  经海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海门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外,本案被害人刘某某亦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立案侦查。

  回顾本案,如果梁某某不是骗子,后果将更加严重,买凶方作为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人,要跟行凶者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付出沉重的代价。刘某某虽然遇到了骗子,但也幸好骗子没有实施伤害行为,对刘某某来说,这是不幸中的“万幸”。

  【检察官说法】

  在生活中,与他人发生冲突、矛盾很常见,我们首先要调整自己的心态,寻求合法正规的帮助,而不是寻求暴力,让自己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次,网络上信息繁杂,难以辨别,不要轻信网络上的搜索排名,这些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刷”出来,在这些虚假信息的背后,很可能是一个个居心叵测的犯罪分子。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111/t20211112_13046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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