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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号”给诈骗犯 无锡市锡山区检察官:“涉嫌帮助犯罪活动罪”了解一下

时间:2021-11-12 来源: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救救我,我不想死了,救救我……”面对喝下农药器官衰竭的小赵(化名),经过数小时的抢救,医生还是未能挽回她年轻的生命。而造成这一切的“死神”,正潜伏在小赵的手机中。

  2020年11月,被害人小赵关注了某投资类公众号,看到公众号里吹得天花乱坠的“投资神器”,小赵心动不已。按照提示下载软件并投资后,小赵果然“日进斗金”,为此小赵还和几名同事借钱投资,却没想到“投资神器”只是犯罪分子搭建的一个虚拟投资平台,再多收益也不过是一串数字。

  当小赵发现被骗,9万多元打了水漂,还欠下了外债,一时想不开的她留下一封让家人替其还钱的遗书,偷偷喝下了农药……

  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发现小赵通过公众号下载虚拟投资平台后被骗的事实,通过调查该公众号注册信息,线索指向了庄某彬的工作室……

  经查,该公众号是庄某彬出售的公众号之一。2019年6月,仅有初中文化的庄某彬自认为发现“商机”,拉着庄某全等人成立工作室,专门从事注册、贩卖微信公众号业务。

  轻轻松松就能赚取高额利润曾让庄某彬感到担忧,上网查询后他也明白贩卖公众号属于违法行为,但面对如此高的收益,他最终还是没有舍弃这份“事业”。

  2020年11月,中间商李某为赚取差价,将某不明人士要求代开公众号的单子交给庄某彬的工作室来做。这个公众号,正是文章开头那个投资类公众号……

  注册公众号时,庄某彬、李某等人并未过问公众号具体用途。骗小赵钱的也另有其人,那他们是不是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了呢?

  腾讯公司对帐号的管理中明确规定,初始申请注册人注册微信公众帐号后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从本质上看,微信公众号就相当于注册企业的“身份证”,与其社会公信度密不可分。

  庄某彬等人使用自己及亲友身份证在网上实名注册大量营业执照,再利用已注册的营业执照,在微信公众平台注册、申请微信公众号,从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经营活动,此行为严重违背常理。后又通过变更管理员的方式直接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任由他人发布各类信息。

  李某向庄某彬等人大量购买微信公众号再对外出售,且在明知客户无法提供变更管理员所需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告知购买虚假身份信息渠道,进而顺利出售微信公众号。

  庄某彬、李某等人的行为实质上就是将具有社会认可度的企业“身份证”转卖给他人使用,导致人民群众更易上当受骗,为他人非法使用、逃避监管提供了帮助。

  且庄某彬、李某等人明知自身所做属于违法行为,也知晓出售的公众号可能被用于实施犯罪,仍抱有侥幸心理谋取不法利益,最终导致了受害人小赵的死亡。

  经查,庄某彬等人售卖的微信公众号,已查实7个被犯罪分子以刷单、小额贷款、炒虚拟货币、网络博彩等名义用于网络诈骗,涉案金额260余万元,涉及被害人7人。

  犯罪嫌疑人庄某彬、李某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年10月18日,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庄某彬等3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没收3名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

  【检察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向违法犯罪行为人售卖微信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明知自身行为触犯法律,仍谋取不法利益,为违法犯罪提供便利,紧握住的不是“商机”而是“危机”,总有一天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111/t20211112_13046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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