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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网购陷阱要注意啦!小心中招

时间:2021-11-12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 房山检察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量增长迅速,网购纠纷也明显增长,而消费者与电商平台、经营者间的纠纷和诉讼,目前已不再停留在“打假”阶段。今天房检君结合真实案例,就来给大家讲讲网购中那些陷阱,提示消费者注意风险、理智维权,也警示电商平台和网络商家要注意诚信经营,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监管责任。

  

  陷阱一:退货规则

  案例:无法定或约定事由,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

  【简要案情】

  2018年12月21日,赵某通过某公司运营的“微信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电视机。12月24日,赵某收到电视机后,发现电视机有重影问题,于是在12月30日向该公司申请退货。但是,该公司以“商品无质量问题且已开封使用”为由拒绝了赵某的退货申请。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退货退款。

  【法院裁判】

  除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之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本案中,涉案产品为电视机,不属于法定不退货的商品,且只有在拆封、开机后,才能确认电视的品质和功能。消费者在七天内提出退货的,经营者不得以“商品无质量问题且已开封使用”为由拒绝退货,因此,对于赵某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检察官说法】

  “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通过保障消费者的后悔权,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七天无理由退货”做出了例外规定: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商品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除此之外,网络消费者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

  

  陷阱二:对产品质量虚假宣传

  案例:“有添加”宣传“无添加”,被判惩罚性赔偿

  【简要案情】

  2019年6月,张某在某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1箱巧克力牛奶,价格为55元。商品详情页面显示“无任何添加物!放心饮用!”,而且用较大字体标注“吸收快营养高”“无食品添加剂”等字样。收货后,张某发现巧克力牛奶外包装的配料表中含有微晶纤维素、卡拉胶、乳酸链球菌素、磷酸三钠等食品添加剂,认为该公司对商品做了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退货退款并由该公司向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公司承认其所销售的巧克力牛奶中含有上述添加剂。

  【法院裁判】

  该公司在涉案巧克力牛奶的商品详情页面,以显著方式宣传“无食品添加剂”“无任何添加物”,与其实际情况及外包装内容不符,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构成欺诈。张某提出的退货退款及惩罚性赔偿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检察官说法】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直接误导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合同的,构成欺诈,应当支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陷阱三:价格欺诈

  案例:假借“福袋”销售低价商品,构成价格欺诈

  【简要案情】

  2018年“双11”期间,王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花费949元购买了一个“男装超值幸运福袋(款式随机)”。该公司在“福袋”的销售页面醒目标注:“¥2399”字样,并承诺福袋内产品价值均高于2399元。王某收货后发现,“福袋”内的商品为一件售价仅为799元的大衣,认为该公司将低价大衣包装成高价“福袋”进行销售,实施了价格欺诈,请求法院判决退货退款并由该公司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裁判】

  该公司在“双11”期间将售价799元的大衣以“超值幸运福袋”的形式销售给王某,远远低于其承诺的“福袋”价值,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构成价格欺诈,应当予以退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检察官说法】

  “福袋”是近年来商家主推的形式,因其充满神秘感往往让消费者颇为心动。但是,促销绝不能成为变相的价格欺诈。法律禁止价格欺诈行为。面对形多样的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要货比三家,参考用户评价,谨防调入价额陷阱,经营者则要诚信标价,打折促销的幌子进行价格欺诈,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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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bjjc.gov.cn/bjoweb/ajjj/11176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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