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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检察典型案例】(二):郑某保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时间:2021-08-06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案例二

  郑某保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郑某保、姚某、郑某甲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合谋操纵某流通股股票。郑某保安排郑某乙分别为其三人配资,并提供“行情精灵”软件及张某某等49人5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设立操盘点由姚某等人利用资金、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某股票,同时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证券交易量和交易价格,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2018年1月19日至3月5日,账户组有9个交易日持有某流通股数量达到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有19次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成交量累计达到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为尽快将手中股票出手获利,郑某保、姚某、郑某乙通过杨某某、吴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网络、微信群等途径公开推荐某股票,至2018年3月30日基本卖出完成出货。

  【二、诉讼过程】

  2019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以郑某保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0年7月14日,检察机关对郑某保等14人操纵证券市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30日,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郑某保等14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厉打击以操纵股价、黑嘴荐股等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破坏公开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损害合法投资者正当权益,严重侵害证券市场秩序。行为人通过微信群、QQ群、股吧等,散发“某某股有庄家坐庄,股票会暴涨”等信息,吸引不明真相的散户接盘,诱导、蛊惑股民投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严惩。

  (二)准确认定配资、操纵价格、推票行为,坚持全链条打击。配资使盘方操纵证券市场的资金被成倍放大,导致操纵规模迅速扩张,且助涨助跌,易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严重影响股票市场的正常融资和资源配置功能。检察机关应依法将以操纵证券市场为目的实施的配资、价格操纵和推票行为,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整体行为一体打击。

  (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要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小道消息和所谓“股神”的预测,摒弃一夜暴富的幻想,谨防诱骗套路,理智判断,理性投资。


原文链接:http://www.sdjcy.gov.cn/html/2021/dxal_0805/20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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