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蒋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22日,蒋某在担任某基金公司行业精选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将知悉的基金产品的交易品种等未公开信息告知其丈夫王某玉、其父亲蒋某法,由王某玉、蒋某法等人利用该信息并控制使用他人的证券账户,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行业精选基金买卖相同股票188只,累计成交金额29亿余元,非法获利1.1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7年7月18日,公安机关以蒋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调取交易统计表等书证,通过对比发现蒋某任职前和离职后,涉案8个账户与行业精选基金的趋同股票数量和趋同股票占比,与其任职期间明显不同。2018年2月1日,检察机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蒋某提起公诉。2019年6月10日,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蒋某依法判处刑罚,对扣押在案违法所得依法没收,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
【三、典型意义】
(一)严厉打击“老鼠仓”证券犯罪行为。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背基金从业人员职责义务,严重损害基金管理人形象,危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后,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基金公司下单交易,均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二)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证明体系。检察机关在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中,应注意针对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段,加强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运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有力指控犯罪。可以通过比对行为人任职前及离职后涉案账户与涉案基金的趋同数值大小,将涉案账户与涉案基金在趋同股票数量和趋同股票占比上与行为人任职期间明显不同,作为推定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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