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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检察典型案例】(三):孟某集资诈骗、郭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时间:2021-08-06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案例三

  孟某集资诈骗、郭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5日至2019年4月30日,孟某以某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隐瞒无实际借款人和资金真实用途等情况,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了以某服务有限公司为服务方的《服务合同》,承诺月利息1.2%-1.8%不等的高额利息,以口口相传和通过不定期组织考察、参观、旅游、采摘活动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693人吸收资金(包含到期复投)共计人民币4.9051亿元,上述资金大部分用于返还前期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收益,部分用于归还个人信用卡、个人消费和赌博等,给343名集资参与人造成经济损失4837.1万元。郭某某等10人受孟某雇佣,作为某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积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9537万元至1145万元不等。

  【二、诉讼过程】

  2020年2月10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孟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同年2月14日,检察机关对孟某批准逮捕,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围绕孟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进一步查证。同年4月14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孟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许某某等4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孟某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其雇佣的其他业务员郭某某等6人积极参与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郭某某等6人依法追诉,并综合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等,追缴赃款200余万元。同年7月2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孟某集资诈骗罪、郭某某等1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27日,法院以孟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准确定性、追诉漏犯,保持打击非法集资犯罪高压态势。审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察机关应重点审查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取证,对于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不应局限于为首的组织者、领导者,对于明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仍然积极参与,且在非法集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积极参加者,应依法追诉;对不明知涉案资金去向,无非法占有故意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追赃挽损,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坚持把追赃挽损贯穿非法集资案件办案始终,依法追查赃款赃物,尽可能增加可用于返还投资人的财产,最大限度减少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回应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关切。充分运用刑事司法政策,将是否主动退赃退赔作为是否逮捕、是否起诉和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量因素,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真诚认罪悔罪的,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原文链接:http://www.sdjcy.gov.cn/html/2021/dxal_0805/20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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