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李某远、李某功伪造货币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李某远产生了制造假币使用的想法。之后李某远从网上学习了制造假币的方法、技术,下载了5元、10元面值人民币的假币电子模板,并从网上购买制造假币的防水打印墨水、电脑、证券纸等材料、设备。同年9月,李某远伙同李某功使用上述工具材料制造假币。同年11月23日,李某远、李某功被抓获,现场扣押伪造货币的大量设备材料和假币1016张,分别为5元面值假币664张、10元面值假币352张,面额共计6840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2月28日,公安机关以李某远、李某功涉嫌伪造货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年9月12日,检察机关以伪造货币罪对李某远、李某功提起公诉。同年11月21日,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均判处李某远、李某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厉打击假币类犯罪。假币类犯罪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我国刑法将伪造、出售、购买、运输、换取、持有、使用、变造假币行为均规定为犯罪,该类犯罪也是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重点。对假币类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伪造、出售、使用等假币犯罪关键环节,固定电子数据、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对于涉案假币的真伪一般应当委托中国人民银行进行鉴定。涉案假币已经制造完成,即使未被出售、使用,亦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认定犯罪既遂。
(二)加强对小额假币的防范。近年来,实践中出现了以十元、五元小面额假币为主要伪造对象的假币犯罪,伪造货币小额化的趋势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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