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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检察典型案例】(五):孙某某洗钱案

时间:2021-08-06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案例五

  孙某某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以来,褚某某与褚某甲、杨某某、张某某、褚某乙等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褚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4年下半年,孙某某积极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并负责对组织领导者褚某某的资金财务以及银行账户进行管理。2016年8月,孙某某不再管理褚某某的账户资金并将全部资金交还给褚某某。同年8月至2019年2月,孙某某向褚某某提供个人所有的两张银行卡,帮助褚某某进行资金转移,转移资金共计151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20年1月,公安机关以褚某某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中发现,孙某某在停止对褚某某的资金账务和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后,仍向褚某某提供个人的资金账户供其使用,并协助转移资金,涉嫌洗钱犯罪。检察机关及时将该洗钱犯罪事实通报公安机关,并建议调取相关银行卡交易记录,补充关键证人证言。同年11月23日,检察机关以孙某某犯洗钱罪向法院补充起诉。同年11月27日,法院以孙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一审宣判后,孙某某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深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转移、隐匿财产的洗钱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案件时,要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进行深入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可以既是上游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参与者,同时也是下游洗钱犯罪的实施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应当以参加黑社会组织期间的上、下游犯罪行为和犯罪性质进行区分和判断。发现遗漏洗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二)洗钱嫌疑人对上游犯罪的认知,系对客观事实的认知,而非对行为性质的认知。洗钱嫌疑人对上游犯罪的认知是对客观事实的认知,这主要缘于对上游犯罪性质的法律认定是一个专业、复杂的过程,不宜苛求不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洗钱嫌疑人对上游犯罪的性质存在专业法律认知,特别是在构成要件复杂的上游犯罪中,例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原文链接:http://www.sdjcy.gov.cn/html/2021/dxal_0805/20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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