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保护民营经济
青岛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一、基本案情
涉案单位青岛某外用品有限公司系外商(韩国)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帐篷等户外用品业务,产品主要销往国外。李某、周某分别系该公司采购部经理、主任。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该公司在未经公安机关备案许可的情况下,从某公司购买盐酸约20吨,用于公司钢管除锈生产。2018年11月,胶州市公安局对该公司立案侦查,并对李某、周某采取取保候。2019年10月,胶州市检察院在对非羁押案件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购买的盐酸可能用于公司正常生产,遂启动自行补充侦查取证,通过询问工作人员、调取会计账目及物品登记簿,并到生产车间进行实地勘查生产情况及盐酸的使用情况,查清了该公司购买盐酸是用于钢管除锈,属正常生产行为。2019年11月8日,胶州市检察院对该案作出监督撤案决定,并联合公安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驻地政府机关有关人员,在该公司举行检察建议公开送达暨撤销案件公开宣告仪式,对公安机关制发规范办理类案检察建议,同时对涉案公司提出规范经营类检察建议。
二、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在查明涉案企业购买盐酸确实用于合法生产需要的基础上,准确适用司法解释,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公开听证,确保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涉案企业为当地知名韩资企业,检察机关到企业公开送达检察建议,既体现了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担当和人文关怀,又针对涉案公司在生产经营、重大责任事故、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坚定了外资企业投资“中国上合示范区”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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