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抗诉后改判重刑
车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车某某以贩卖为目的从广东毒贩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刘某某在陈某某安排下,与吴某某共同乘坐长途客运车将甲基苯丙胺运送至烟台,在与车某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扣甲基苯丙胺近2000克。
烟台市中级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一审判处车某某、刘某某无期徒刑,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车某某等人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后,烟台市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上线口供和辨认笔录,完善证据链条;查清车某某另向他人贩毒事实,依法追诉。烟台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一审判处车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烟台市检察机关以量刑畸轻为由再次提出抗诉。省检察院全面审查后支持抗诉,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发表检察意见,省高级法院予以采纳,改判车某某、刘某某无期徒刑。
二、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充分履行主导责任,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在依法办案、监督履职过程中,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完善证据链条,追诉遗漏罪行,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纠正畸轻量刑,并通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发表检察意见。两名主要毒品犯罪分子均被改判重刑,取得良好法律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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