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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毒品犯罪检察治理】(三):张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时间:2021-08-02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案例三:认罪认罚

  张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9日,张某某、王某等人购买6千克甲基苯丙胺后驾车到东营贩卖。2019年4月1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东营市检察院审查发现二人共购买了6千克毒品,但只交易了1千克,剩余的5千克去向不明。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时发现二人对交代剩余毒品的去向有顾虑,怕交代的越多判刑越重后,遂向二人告知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并进行释法说理教育,二人了解认罪认罚从宽的政策后打消了顾虑,主动供述了5千克毒品的藏匿地点,同时供述了其他同案犯参与贩卖毒品的事实,公安机关根据供述查获了该5千克毒品,同时抓捕了其他同案犯。

  检察机关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结合案情,依法对张某某、王某提出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量刑建议。2020年3月3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某某、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典型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适用所有案件、所有罪名,但是对重大犯罪案件适用时如何提出量刑建议是工作难点。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释法说理,积极引导侦查,对认罪态度好、积极检举揭发同案犯、坦白交代重大犯罪事实的嫌疑人,在量刑时要与其他同案犯及其他未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予以区分,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切实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原文链接:http://www.sdjcy.gov.cn/html/2021/dxal_0802/20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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