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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毒品犯罪检察治理】(四):相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时间:2021-08-02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案例四:相对不起诉

  相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秋天以来,相某某在其承包的果园内,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4月13日14时许,经群众匿名举报,莒县公安局对现场进行勘查,扣押罂粟1122株。2020年7月13日,莒县公安局以相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莒县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受理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相某某,并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释法说理。相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表示自愿认罪认罚。鉴于相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尚未成熟即被公安机关铲除销毁,未流向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自愿认罪认罚,莒县检察院依法对相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为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承办检察官到相某某所在村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村支部书记、侦查人员的意见,并对到场村民进行了现场说法,使村民充分认识到种植罂粟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较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同时,检察机关向莒县公安局提出检察意见,对相某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群众身边,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走进村居社区,通过案例进行现场普法,效果显著,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依法提出检察意见,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行政处罚,实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


原文链接:http://www.sdjcy.gov.cn/html/2021/dxal_0802/20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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