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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毒品犯罪检察治理】(五):李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案

时间:2021-08-02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案例五:打击寄递毒品

  李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份,经李某某联系,由王某某提供收货地址和联系方式,从缅甸卖家手中购买毒品,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以邮寄快递的方式将藏有毒品的两件包裹从缅甸发往阳谷县。二人取得快递后被阳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经拆封检查,在两件快递内发现甲基苯丙胺毒品共计859克。

  本案由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阳谷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呈报聊城市检察院。2020年3月31日,聊城市中级法院以二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李某某、王某某以寄递方式将藏有毒品的快递包裹从缅甸发往山东省阳谷,准备用于贩卖。二人均未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王某某前期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后又翻供,拒不认罪;李某某企图以运输毒品掩盖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经过仔细审查,分析二人供述与辩解的矛盾点,详细补强证据,形成缜密严谨的证据链条,有力驳斥了李某某与王某某的虚假辩解,做到了不枉不纵,精准指控犯罪。


原文链接:http://www.sdjcy.gov.cn/html/2021/dxal_0802/20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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