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事发梅州五华,三人合伙非法经营燃气被判刑

时间:2024-04-13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燃气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使用到的能源之一,给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要注意的是,燃气存在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国家对燃气经营具有严格的管理。

  记者4月11日从梅州市五华县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一起三人合伙非法经营燃气的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18年7月开始,李某香利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梅州市甲运输公司非法经营瓶装燃气,雇佣魏某、李某文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公司。其中,魏某担任公司安全员,李某文负责五华县某镇销售点及运输车辆年审、维修等工作。李某香、魏某、李某文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司机用车辆装载空燃气瓶分别到揭西县某气库、五华县某气库等气库充气,然后在五华县多个乡镇经营瓶装燃气供应,或者为客户的空燃气瓶代充气获取运费。2018年8月至2022年7月,三人经营瓶装燃气金额合计6467362元。

  此外,魏某于2015年5月开始,利用其成立的梅州市乙运输公司,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经营瓶装燃气供应。2018年11月至2022年7月,魏某共充装瓶装燃气金额合计3443788元。

  另查明,自2022年开始,三人已取得五华某气库的授权作为其在五华各乡镇的代充点,同年4月,魏某与李某文在五华县某镇共同经营五华某气库的销售门店,公开销售和代理该气库的瓶装燃气,该门店也已取得五华某气库的授权经营,即2022年初以后三人与五华某气库的购气金额不属于非法经营的数额,予以剔除。据此认定李某香、魏某、李某文非法经营瓶装燃气金额为180.6903万元,魏某非法经营瓶装燃气金额约为22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香、魏某、李某文在2018年至2022年初,在未加入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企业的情况下,以成立公司的形式雇佣他人在五华县城乡用车辆运输、沿途散卖或者开设门店的方式违规经营瓶装燃气供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李某香在利用梅州市甲运输公司违规经营瓶装燃气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魏某、李某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5669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袁州区下浦街道、湛朗街道城管大队视若无睹,执法不作为

  投诉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以邻为壑,对相邻建筑安全未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秀江印...

记者调查:社会矛盾成为谣言“灵感
记者调查:社会矛盾成为谣言“灵感来源”!网络黑嘴如何治?

  一段时间以来,网络虚假信息泛滥,大量以“剪切拼凑”“故意模糊时间地点”“冒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