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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猎杀出售野生动物及制品被数罪并罚

时间:2022-01-05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5年5月,被告人余某某与张某某(已判刑)在景洪市勐旺乡勐养自然保护区内猎杀水鹿一头,随后二人与张某某(已判刑)将水鹿肢解并带回工棚烤成干巴后,被告人余某某将水鹿头、水鹿筋以7500元出售给张某某(已判刑)。2015年12月,梁某某(已判刑)、被告人余某某和张某某(已判刑)到勐旺乡勐养保护区当地人称“背锅寨箐”内捕鱼。当晚,梁某某在河边用射钉枪猎杀马鹿一头,后同被告人余某某和张某某一同剥分马鹿。被告人余某某将剥分的马鹿头、马鹿筋出售给张某某,梁某某、被告人余某某和张某某各自分得售卖水鹿所得的钱财。2016年7月7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其家中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余某某猎杀的水鹿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规定,非法猎杀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水鹿一只,且参与肢解并出售被他人猎杀的水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余某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供稿 :景洪市人民法院)

   编辑:谭 华


原文链接:http://y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7/12/id/33371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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