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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攀爬围墙被电击伤 法院判决各主体担责

时间:2021-12-09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白地市法庭审理了一起学生在攀爬围墙过程中被电击伤致十级伤残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学校承担60%的责任,供电公司承担20%的责任,学生自负20%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系被告白地市某中学初一年级的寄宿学生。2020年10月22日下午5时左右(学校晚餐时间),原告与同学邹某违反校规攀爬围墙外出玩耍,攀爬过程中,原告不慎触碰到围墙上变压器的引流线(10KV,未作绝缘处理)致使自身被电击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60天,花费医疗费21万余元。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法院认为,该案系因高压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白地市某中学系案涉变压器及相关线路所有权人,对案涉变压器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导致原告翻越围墙时被电击伤,且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职责,在该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供电公司作为供电独家经营单位,其应当对电力设备进行日常的巡视、检修,应当发现案涉变压器上的引流线未做绝缘处理、变压器离地面距离过近等安全隐患并予以排除或提醒用电单位排除,被告供电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作为一名学生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应遵守校规、校训,不擅自离校、不攀爬围墙,然原告在下课时间,在明知攀爬围墙可能给自身带来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仍执意爬墙外出致使意外发生,原告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其他侵权人的责任。根据该案事实及各方的过错程度,对于原告因触电受伤所受各项经济损失,法院确定由被告白地市某中学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计币188,634.58元),被告供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币62,878.19元),剩余20%损失由原告刘某自行负担。

  该案宣判后,被告白地市某中学及供电公司对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案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认定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至此了结。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2/id/64157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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