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对韩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韩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0年下半年,韩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汤某。2020年10月20日,韩某明知汤某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办理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和一张长沙银行储蓄卡以及一张联通公司的电话卡,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汤某。2020年12月23日,韩某将自己名下正在使用的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均开通U盾大额转账功能后,连同所绑定的电话卡以每张银行卡2000元的价格卖给汤某。韩某从中获利共计5000元。2021年1月-3月期间,被害人刘某、王某等11人被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诈骗款项共计417520.79元转入韩某所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内。
韩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是法院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网络新型犯罪不断出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特别是大量的“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为不法分子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打开了方便之门。
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切勿贪图小利售卖个人银行卡、电话卡。有人错误地认为自己仅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并未直接参与到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不构成违法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则可能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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