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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踩的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4-08-31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消费者是否有权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并要求经营者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对应的预付款余额呢?

  基本案情

  郎某在某美容院里充值了按摩项目,按摩卡还剩余19次。郎某多次通过美容院的微信预约号预约按摩服务,但美容院一直未予回复,郎某要求某美容院退还剩余19次未使用的按摩服务费用,美容院不同意,郎某遂起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涉案美容院辩称,郎某来店消费时已通过口头及价目表方式告知单项服务流程以及价位、产品,郎某在店的开卡记录显示为购买多次活动特惠价格,若要退费,应将实际使用次数按照原价即单次按摩价格298元计算已消费金额,经计算后,郎某还应对美容院进行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本案中,郎某向某美容院支付费用接受其按摩等美容服务,故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郎某还剩多次服务未使用并多次预约按摩,在某美容院不予回应亦不退换剩余服务费用的情况下,双方已产生严重矛盾,郎某有权行使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

  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费用退还问题,某美容院主张单次按摩价格为298元,并未在本案提交证据证明已通过口头及价目表方式在消费者来店消费时告知如上服务价格,但双方约定了预付款项对应美容服务项目的次数,证明双方已就优惠价格达成了合意。因此,在服务合同解除后,某美容院应当退还郎某实际交费中尚未消费的次数部分对应的费用。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然后按照双方约定分次或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消费,每发生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时,再从该款项中扣除相应价款的一种消费形式。

  预付式消费,从基本法律关系上说,是消费者支付预付费用,后经营者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合同。在预付式消费的情境中,消费者预付费用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往往存在一段时间差,由于消费者已经预交了全部的价款,之后无法根据商家履行情况支付对价,在交易过程中承担较大的交易风险,双方地位在根本上不平等。因此,在评析消费者是否有权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并清算权利义务时,应当结合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履行情况分析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严重影响消费者权利,进而判断是否需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自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使也不是毫无限度。消费者基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对经营者造成损失的,经营者也可请求消费者赔偿损失。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7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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