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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辞职带娃,丈夫该给扶养费吗?

时间:2024-06-18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新生命的到来本应让一个家庭充满甜蜜和喜悦,但不少职场女性却因此多了一些烦忧。近日,长宁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夫妻扶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徐先生婚后生育一女。为了更好地养育女儿及照顾家庭,经过夫妻双方协商,李女士临产时便从原单位辞职回家。李女士辞职后无任何经济收入,起诉至法院要求徐先生从女儿出生之日起支付扶养费至李女士有工作为止。因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仍存续,出于维护家庭和谐的考虑,承办法官通过“面对面”“背对背”的方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中,承办法官坚持法理与情理相结合,从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社会风尚等角度耐心劝说双方当事人。在与双方的交流中,原被告都慢慢地打开了心结。徐先生表示,自己并不是不愿意承担扶养义务,而是缺少和李女士的沟通,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都是愿意承担的。李女士也表示,双方在平常生活中确实缺乏有效沟通。找到症结所在,经过法院调解,徐先生当即向李女士支付了前7个月的扶养费4200元,同时表示愿意从今年6月至2025年4月,每月支付600元给李女士。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而直接产生的义务。男女双方只要缔结了婚姻关系,在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一系列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就包含在这一系列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之中。本案中,李女士与徐先生系夫妻关系,双方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顾。李女士为照顾刚出生的孩子而辞去工作,徐先生应对李女士多主动予以关怀,共同守护幼儿成长。李女士因为照顾子女而无收入来源,徐先生应对李女士履行支付扶养费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既是夫妻双方从登记结婚开始就产生的共同义务,也是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男女双方从缔结婚姻开始就组成了家庭共同体,这种共同体需要夫妻之间相互供养、相互慰藉、相互帮助、相互扶持。

  

  (段蕴娟)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611/2878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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