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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应该体面!鼎城法院发出首份情侣 分手后人身安全保护令

时间:2024-06-18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

  湖南长安网讯(通讯员 杨露)一段感情走到了尽头要学会好聚好散,死缠烂打挽回不了爱情,更不能以爱之名,行伤害之实。分手后的纠缠,可能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签发了该院首份对终止恋爱关系后女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案情简介

  申请人唐某(女方)与被申请人赵某某原为情侣关系,双方分手后,被申请人经常捏造虚假事实污蔑申请人,多次跟踪、监控申请人的行踪,在社交平台散布负面信息。同时,经常采用摔坏申请人个人贵重物品,语言恐吓等方式纠缠申请人,甚至采用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胁迫申请人,通过送花圈、学校拉横幅等极端方式恐吓申请人家人、朋友、同学,上述行为已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申请人遂无奈多次报警协调双方关系均未果。被申请人的言行对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及威胁,申请人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院裁判

  经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自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以不正当方式,骚扰申请人,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致申请人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遂鼎城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某在申请人唐某的现住所、住所或经常出入场所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唐某正常生活以及学习的活动;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唐某、对申请人唐某实施暴力;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某接触唐某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某骚扰、跟踪申请人唐某。

  法官说法

  妇女权益遭受的侵害除了来自家庭,也常见于恋爱关系中或者终止恋爱关系以及离婚之后。为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因此,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唐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令的有效期。如赵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0/58/13999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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