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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电车物业却不同意安装充电桩怎么办?清远英德市人民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4-05-02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原本买新能源汽车图个环保方便,谁曾想会天天为充电难发愁,想在自家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物业死活不同意。”面对法官,清远英德某小区业主刘某无奈地诉说道。

  基本案情

  2021年,刘某与英德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买下小区内地下停车场的某号车位。后来,刘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想要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被供电部门告知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简称“四方协议”)及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但刘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只同意签订《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不同意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刘某遂将该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刘某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是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和节能减排战略的行为,充电桩又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刘某作为某号车位的所有权人,有权在使用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

  刘某申请在其使用车位安装充电桩,按照供电公司的要求需四方签订《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及某物业出具允许施工的相关证明,物业公司应予以配合,出具证明。至于车位安装充电桩等所涉及的用电条件,应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判断。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不意味物业服务企业可放松、放弃管理,也不意味着充电桩的所有人、使用人等相关权益人可以不当使用或放弃对充电桩的管理、维护等责任。物业公司可在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以纠正、制止,相关权益人也应配合物业公司的监管。物业公司是为社区居民提供生活服务的主体,居民有实际用车需求,物业公司应予以支持与协助。

  最后,英德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在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刘某出具同意在某号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

  法官提醒

  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不仅贴合环保理念,更有利于实现我国能源的可持续发展。由于此前充电设备覆盖不够全面,充电难等问题仍困扰着不少车主。为此,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曾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明确指出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察施工。

  当业主存在安装充电桩的需求时,业主和电动汽车企业应该主动询问安装所需的注意事项,物业应该积极配合和协助,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应该依据现场勘查情况判断安装充电桩等所涉及的用电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同时,物业应努力提升安全管理意识,积极排查地下车库安全隐患,采取升级消防设施等措施,加强对充电桩车位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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