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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为老人省下高额鉴定费

时间:2024-05-02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农村低保户老人住宅意外遭到机动车撞损,老人要求肇事方赔偿,法院如若进行庭审,老人可能无法承担高额的房屋定损鉴定费,从而影响诉讼。办案法官用爱心促成诉前调解,使老人得到了赔偿,感受到司法温度。

  杨竹

  办案人:杨竹

  职务:凤城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前不久,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农村低保户卢某激动地说:“多亏了你的帮助我才能顺利拿到赔偿,修上房子。”看到老人满意的笑脸,我感到十分欣慰。

  事情还要从一个早上说起。那一天,卢某像往常一样在自家院里干活,谁料院外公路上两辆大货车突然相撞,其中一辆车冲进了卢某院里并撞上了房子,导致房屋墙体出现多处裂痕。驾驶人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后,卢某因需要修缮房屋,多次找到谭某所在的运输公司要求赔偿,但双方一直僵持不下,卢某无奈向凤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我到卢某家中查看房屋受损的情况。“杨法官,我家是低保户,生活实在是困难,你一定帮我们想想办法拿到赔偿啊!”我对老人说:“大爷,您放心,我一定帮您想办法。”

  回到法院后,我着手帮助卢某办理房屋定损事宜。鉴定机构要求先对卢某家的房屋进行鉴定再定损,产生的高额鉴定费用需要由原告方承担。于是,我尝试与被告公司沟通,力争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

  “我们已经给货车上了保险,你们直接判保险公司来赔钱就好了嘛。”被告公司负责人并不配合调解工作。我与被告进行了耐心沟通,告知被告方投保的某汽车服务公司性质不是保险公司,所以不能直接判决其赔偿。我还邀请被告公司负责人一起去卢某家,在亲眼看到卢某家房屋的受损情况和家庭条件之后,被告公司同意进行诉前调解。随后,我又和卢某进行沟通,讲明了鉴定危房费用高、周期长的情况,卢某也同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在此情况下,我将原、被告双方约到了法院,再次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互相让步,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公司当场一次性支付赔偿款3万余元,卢某自行对损坏的房屋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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