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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拒绝赡养 结合实际月付三百

时间:2024-04-19 来源: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

  赵某家住宣城市泾县,父母早年离婚。其母亲年老多病,没有收入来源,只能依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和子女的接济度日。但接济母亲的只有赵某的姐姐和弟弟,赵某从未承担过赡养母亲的义务。

  对此,赵某声称他和妻子以在家务农和打零工为生,还欠着外债,又要供孩子读书,自身的生活就已难以维持,且姐姐和弟弟每月都会给母亲500元生活费,已足够负担母亲生活,自己不需要也拒绝再支付赡养费用。

  经多次协商未果之后,赵某的母亲无奈之下诉至泾县人民法院,要求儿子每月给予500元赡养费。

  泾县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赵某作为子女,对母亲有赡养的义务。现其母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要求赵某给付赡养费和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赡养费数额应当结合本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赵某承担赡养义务的能力,并参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泾县法院作出判决,赵某自2021年5月起每月给付其母亲赡养费300元,于每月25日前履行完毕。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yasf/202404/t20240417_860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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