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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天降”玻璃碎片砸中外卖小哥,物业公司要赔吗?佛山顺德判了

时间:2024-04-13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送外卖天降“横祸”

  小刘是一名外卖小哥,在送外卖时途径某住宅区楼下,突如其来被住宅楼脱落的玻璃砸中右脚,小刘受伤后进行了住院治疗,出院后右脚仍行动不便,需进行多次复诊。

  意外发生后,小刘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美化玻璃所在住宅的管理方,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和尽到管理责任,侵害了自己身体的健康权。小刘将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佛山顺德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餐补费等费用共计2.3万余元。

  谁来举证管理方过错?

  某物业管理公司辩称,钢化玻璃本身存在一定的自爆率,自爆现场的发生是材质本身导致的,超出其可以预见的范围,损害结果的无可预见性导致我方无法尽相当的注意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意外的发生;作为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方,已安排员工定期巡查,事发时并无发现案涉玻璃有破损、松动等不安全因素,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玻璃爆裂以及坠落我方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且不构成侵权行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及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小刘在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住宅区内,因住宅楼的美化玻璃爆裂,被玻璃碎片坠落砸伤右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案涉物业的管理人,应就自身对侵权行为不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物业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明,应当对原告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小刘主张的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小刘的伤情经过治疗后并未达到伤残等级,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顺德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向小刘赔偿损失2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顺德法院北滘法庭法官 范碧莹:

  随着一些高层建筑的外墙年久失修,由此引发的外墙、玻璃脱落伤人砸车事故时有发生,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面临威胁。本案中小刘意外被高空坠下的玻璃砸中导致受伤,庭审中小刘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原因,物业管理公司以损害结果的无可预见性等理由拒绝赔偿。但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物件坠落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被侵权人只需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系因建筑物坠落所造成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也提醒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际使用人应定期对高层建筑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维护,对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谨慎处理,更应避免随意对外抛掷物品,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56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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