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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清明祭祖,切莫引“火”上身

时间:2024-04-13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

  红网时刻新闻4月4日讯(记者 肖依诺 郭薇灿 通讯员 胡丽平)又是一年清明时,清明扫墓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但因天干物燥,燃放鞭炮、燃烧香纸等祭祀活动很容易引发火灾。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失火案,被告人在祭祀烧香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2023年4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到新晃县某山场挂坟烧香,不慎引发了森林火灾,直至次日凌晨2时许火才被扑灭。

  此次火灾导致吴某等10余户村民的山林被烧毁,共12余公顷林地受损。

  失火当晚,黄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而黄某虽然向吴某等人赔礼道歉,但因为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没能取得吴某等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扫墓时,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林地受损面积12.2472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考虑到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清明期间,安全用火,文明祭祀。关于失火有关的规定,这些知识你要了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8/96/13703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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