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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店刷单好评,情节严重可能涉刑!

时间:2024-03-27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

  红网时刻新闻3月15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涂碧霞 罗亚莹)网购时代,销量、好评率都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但如今各种“高分好评”,可能并非消费者一票票“评”出来的,而是背后“网络水军”批量组织“刷”出来的!近日,宁乡市检察院便对一名组织“刷单”的犯罪嫌疑人以涉嫌虚假广告罪提起公诉。

  2020年上半年,曾某注册成立了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从事网络刷单业务。他通过QQ群、微信群等联系有刷单需求的网店,再以8-15元每单的价格将这些业务包揽下来。

  随后,曾某让手下的多名业务员使用公司准备的手机,批量登录刷单账户,在各个网店内用“假地址”购买商品后,商家再邮寄空包裹进行“假发货”。

  待快递显示签收,业务员便使用固定话术给予商品五星好评,为网店增加流量、热度、好评,给消费者予以误导,而曾某却从商家处非法获利。

  经审理,宁乡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建议,曾某以犯虚假广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检察官提醒,随着网购的流行,“刷单炒信”已然成为一条巨大的灰色产业链,其实质上是一种虚假广告行为。

  从嫌疑人手机中提取到的评价话术,充斥着“颜色非常好看,好打理,性价比超高”等评语。且由于大量刷单好评,店铺的销量、评分逐步上升,店铺则会被购物平台推荐到关键词搜索首页,消费者点进店铺后,看到大量有真实图片以及好评的商品,很容易被误导进行消费。

  因此,广大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可得擦亮眼睛,货比三家,防止“掉坑”。商家应秉持诚信经营原则,良性竞争,刷单带来的“虚假繁荣”只是一时的,用心提升产品、服务质量才能真正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口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刷单是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7/59/13635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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