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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送餐途中撞伤行人 外卖平台要赔吗?深圳龙华法院判了!

时间:2024-01-02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马路上,我们不难看到驾车飞速行驶的外卖员,如果外卖员在送餐途中不幸撞伤行人,相应赔偿该由谁承担,外卖平台要赔偿吗?

  钟某系第三方外派人员,被派遣到某网络公司从事某平台外卖派送业务。2020年11月,钟某送外卖时在非机动车道骑电动车逆行,将行人李某撞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1年,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钟某、某网络公司等支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158719.17元。

  深圳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电动自行车与行人之间,案由应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钟某受第三方派遣,为被告某网络公司提供劳务。依照法律规定,在履行某网络公司要求的派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某受伤,相应赔偿责任应由用工单位即某网络公司承担。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某网络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损失155033.55元。该判决已生效。

  释疑解惑:外卖员送餐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 谁来担责?

  经办法官黄森平指出,对于外卖员在送外卖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并非一律由外卖平台承担。

  责任承担主体问题,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外卖员与外卖平台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外卖员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到外卖平台工作,则外卖平台作为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应当对外卖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否则,需要查明真实的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由相应的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如果不存在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比如外卖员与平台之间仅是合作关系,则外卖员作为侵权人又非履行职务行为,需要自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钟某系第三方派遣到被告某网络公司工作,被告某网络公司系用工单位,被告钟某系在履行用工单位的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用工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47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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