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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在微信群辱骂“较真”业主?广州天河法院:道歉!

时间:2024-01-02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微信群已成为人们日常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和渠道,其传播影响能力不容小觑。一个大的微信群就是一个线上小社会,微信群不能成为“对付”他人的“异域空间”,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公开诋毁他人名誉,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物业管理人员与业主因小区管理事务“不对付”,便在业主微信群带头“对付”该业主,煽动多名业主跟风批评、指责。业主一怒之下将物管告上法院……

  基本案情

  老赵居住在天河区某小区,该小区为独栋住宅楼,共有住户230户。某物业公司负责该住宅楼的物业服务,小陈是该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之一。物业公司工作获得了部分业主肯定,但也有部分业主不满意,年逾古稀的老赵就是其中之一。自2019年起,老赵就因电梯更换、消防设施等问题对小区管理状况产生不满,并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多次投诉、举报,小陈等物业管理人员认为老赵属无理取闹,不胜其烦。

  2021年,物业公司牵头对小区楼道及大堂进行升级改造。工程期间,老赵以天花板材质不防火、天花板验收不合格等理由多次向住建、消防等部门举报。后有关部门检验认为改造工程符合标准。老赵此举造成了改造工期延误,并导致工程费增加了2万元。小陈拍下老赵在大堂配合有关检查的照片,用红圈标记出老赵,并发至业主微信群,且冠之以“捣乱装修”“害群之马”“狂暴症精神病”“像个疯狗一样”等,煽动多名业主在业主群内随意指责和批评老赵。随后,小陈又在该群内发布加盖有物业公司公章的文档内容,内称老赵为小区内的“苍蝇老鼠”,并将老赵踢出了业主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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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赵认为,小陈在业主群里造谣诽谤、侮辱人格的行为已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生活,“踢群”行为也侵犯了其对小区公共事务的知情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陈辩称,老赵因先前在小区事务管理上的一些纠纷而对自己心怀不满,此后又为其个人利益多次恶意投诉,本次诉讼是老赵的又一次“无理取闹”,老赵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自己无需道歉。

  裁判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小陈在小区业主群内向老赵道歉,并在楼栋大堂显著位置张贴道歉声明。

  小陈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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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鲁肖

  本案中,老赵作为小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有监督和建议的权利,其通过合法途径投诉和举报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的范畴,不能成为被辱骂、贬低的理由。根据双方陈述和案件证据,涉案业主微信群作为业主沟通的重要平台,成员数量多达三百人,已然具有公共场所的属性,各方发言均应实事求是、尊重他人。小陈作为小区物业日常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员和业主微信群群主,不仅负有接受业主监督、批评和建议的义务,还负有管理、约束微信群成员,及时劝阻、制止群内成员肆意发表侵犯他人言论的义务。但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小陈不仅没有以身作则,反而在缺乏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多次公开指责、辱骂老赵,或唆使、鼓励他人异化、贬低老赵。而且,小陈对老赵的指责更多是源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中遇到的分歧,但已明显超过了合理必要的批评限度,并因此导致了老赵在小区内名誉受损,其行为已侵犯了老赵的名誉权,小陈对此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城市小区作为现代市民聚集和生活的场所,其公共事务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容易产生分歧,各方应和平理性看待,力争求同存异、和睦团结。本案中,“管家”与“较真”业主发生矛盾后,未能探究问题本源,开门纳谏,智慧处理,而是将问题从“线下”转场至“线上”,最终引发纠纷,实属遗憾。小区的安宁与舒适,离不开物业的精心管理,也离不开业主的积极配合,希望各方能相互尊重、同心协力,共同营造和睦友好、温馨舒适的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48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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