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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凶器恐吓他人,男子获刑九个月

时间:2022-01-15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李某某持凶器恐吓他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20日下午,李某某在桃林镇政府旁,仅因方某某喊了其女朋友为由,便持刀将方某某带至桃林镇政府旁的巷子内,用手掐其脖子,随后在桃林镇街上拿出菜刀威胁方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凶器恐吓他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1/id/64820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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