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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区法院集中宣判3起帮信罪案,4人获刑!

时间:2022-01-05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对3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进行集中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一

  

  被告人刘某书在明知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抱着侥幸心理为邓某云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汇款操作。从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共计为邓某云提供自己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五张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共计帮助转账汇款31次,累计金额达141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12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刘某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书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

  

  2021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俊明知他人利用其本人银行卡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8张银行卡,通过梅某敏(未到案)卖给一名叫“宏哥哥”(未到案)的男子,共获利6000元。经统计,被告人陈某俊卖出的银行卡中,有6张卡的流水合计达76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俊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对被告人陈某俊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三

  

  2021年7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陈某山、钱某宝多次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给他人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资金结算,并从中获取佣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山、钱某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事实,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山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钱某宝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山违法所得四千元,被告人钱某宝违法所得五千五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2/id/64637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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