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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出租微信号,引“祸”上身获刑罚

时间:2021-12-05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至6月期间,杨某获知其上线“高某”高价租用微信号后,通过网络从其发展的“下级代理”及“散户”手中收购微信号,后将收购微信号高价出租给上线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杨某通过收购、出租微信号非法获利约20万元。另查证,杨某收购、出租给上线的微信号已关联到多起网络诈骗案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非法收购、出租微信账户,为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如有遗失要及时挂失。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将银行卡、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出租、出借或者出售,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甚至还有可能引“祸”上身。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2/id/64086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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