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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犯法!曾经的银行信贷人员居然做出这种事

时间:2021-11-27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他,金融学专业大学毕业,曾经在某知名银行担任信贷客户经理多年。后来,他认为这份工作太累,从银行辞职,随后个人财务陷入危机,个人征信亦产生大量不良记录。为了获取所谓的贷款,他把本人银行卡、密码、网银U盾、手机卡等交给网络上的陌生人,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最终获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李铭(化名)在明知他人可能将其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将本人的银行卡、密码、U盾、手机卡一并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李铭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向刘玲(化名)等九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其中人民币20余万元进入该卡。

  2021年6月,李铭被民警抓获。到案后,李铭声称自己是受害人,被对方所骗,拒不认罪。但李铭是一名金融学专业大学毕业生,曾经多年在某知名银行担任信贷客户经理,其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使其具有维护自身银行账户和资金安全的基本常识,应当知道将上述银行卡等物品交给他人会置自己的账户和财产于不安全的境地,也应当知道办理贷款并不需要将本人银行卡四件套交予他人,且他个人具有大量不良征信记录因而难以成功办理合法贷款。李铭意识到对方可能将其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后,既没有挂失银行卡,也没有注销银行卡。结合本案其他客观证据,足以认定李铭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检察官加强讯问、释法说理和教育转化工作,最终李铭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官提醒

  ●一是帮助办理贷款是“要卡”的常见谎言。实际生活中,随着用卡成本的提高以及公众防范意识的增强,有用卡需求的犯罪分子常常将目光锁定于有贷款需求的人群,编造帮助做银行流水和办理贷款等谎言向其购买、租用甚至骗用银行卡。

  ●二是无罪的辩解不会成为无罪的挡箭牌。部分提供银行卡的人到案后,辩解不知上家将其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意图逃避刑事处罚。但供卡人是否具备主观“明知”,司法机关会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认定,不具有合理性的无罪辩解不会成为无罪的挡箭牌。

  ●三是对一切索要“银行卡四件套”的人说“不”。银行卡及对应的密码、U盾、手机卡俗称“银行卡四件套”,要实现犯罪违法所得的钱款转移,用卡人往往要求持卡人打包提供“银行卡四件套”。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公民要提高防范意识,拒绝一切索要“银行卡四件套”的行为。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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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bjjc.gov.cn/bjoweb/ajjj/11189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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