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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处井盖“不翼而飞”?盗窃男子被判刑

时间:2021-11-27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1年6月,顺义供电公司员工报警称其单位的几十个井盖被盗,公安机关根据道路监控录像仔细摸排,终于,一深夜驾驶三轮车的男子浮出水面……

  经查,2021年5、6月间,宋某某多次在夜里前往顺义高丽营镇、后沙峪镇、赵全营镇等地,使用角磨机和撬棍偷盗路边的“北京移动”“歌华有线”及电力井盖等。其多选择马路旁边绿化带附近的井盖,位置隐蔽不易被人发现。

  截至被查获,宋某某供述一共盗窃井盖数十个,次数达20次以上。盗窃井盖后,宋某某将井盖集中藏匿于高丽营镇张喜庄村的一个偏僻角落里,攒到一定数量后将井盖卖给某废品收购站,共计获利5000余元。

  民警从丢失井盖的道路沿线监控录像中发现,有一骑电动三路车的男子经过后,远处有类似金属摩擦的亮光不断闪烁,于是顺藤摸瓜,终于在宋某某的居住地将其查获。经讯问,宋某某对盗窃井盖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履职情况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勘查了现场,并会同第五检察部承办人一同前往多个盗窃地点进行查看,查明嫌疑人的盗窃路线,了解案发地段位置、车流、人流等具体情况,为准确定性提供了必要依据,并掌握了井盖的产权单位在井盖被盗后更换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其他产权单位井盖丢失的情况,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后期与行政主管部门就窨井盖的综合治理问题打下了基础。

  检察人员同时对宋某某开展了认罪认罚转化工作。宋某某最终表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对宋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全部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示

  2020年3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并针对窨井盖治理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发“四号检察建议”,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窨井盖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井盖丢失或损坏,极易引发人员伤亡事件,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检察机关依法打击涉窨井盖刑事犯罪,为完善首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检察助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一、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二、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对于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四、盗窃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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