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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个人信息保护法》,切实保障公民信息安全

时间:2021-11-04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谁动了我的个人信息?你是否遇到过被各种推销电话骚扰,到下载使用App被过度收集信息,再到个人注销难等,自己的信息被泄露或者不当使用的情况……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事件频发,不断敲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警钟。尤其央视“3.15”晚会上,个人信息的泄露成为了曝光的重头戏,如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求职者的简历被泄露和推送给老年人的劣质低俗广告等,这些让个人信息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处于“裸奔”状态,令人细思极恐,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顺应群众诉求,提供系统的法律保障

  ● 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立法需求和社会关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运而生。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增强了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回应群众现实诉求,促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准确理解和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加上安全锁。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翻开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治事业的新篇章。《个人信息保护法》共八章七十四条,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系统、全方位的进一步明确个人处理信息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构建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界定了敏感个人信息概念并严格限制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情形;明确保障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明确否定了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加大了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惩戒力度等内容,切实强化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建立起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本制度体系。

  

  二、纳入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持续推进探索个人信息保护

  ● 探索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

  实践中,基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多发频发,维权难的现实情况,主张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的呼声不断。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出台的《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网络侵害领域的办案重点,积极探索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比如,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就诊者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鹿城区检察院通过调阅刑事卷宗、检索监管依据、搜集处罚案例、走访职能部门等方式,查明公益损害事实,明确监督对象,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医疗机构加强源头管理,全方位保护就诊者个人信息安全,营造让人民群众放心的医疗就诊环境。

  ● 正式纳入公益诉讼法定领域。

  此次,《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以法律授权的形式对检察公益诉讼予以明确,为检察机关办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检察院、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无疑为检察机关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披上一层坚厚的法律铠甲。从法律层面肯定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对进一步探索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具有指导意义。

  

  三、形成追责合力,全面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同时,通常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犯罪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意味着,违法行为人需要承担不同的责任,且不能相互替代。

  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诉熊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熊某某等人通过技术软件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网上出售给他人获利,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统筹把握刑事案件犯罪情节、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侵权情形,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召开公开听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依法追究被告人熊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求熊某某等人对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大化的促使受到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救助,多维度保护众多不特定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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