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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3笔二手房“交易”骗得60余万 海安市检察官:选择合法机构,仔细核实信息

时间:2021-11-02 来源: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近日,江苏省海安市检察院公诉的一起“房产中介型”诈骗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周某系海安人,曾在某家房产中介上班,离职后依靠不同的房产中介公司开展房产中介业务。因染上赌博的恶习,周某输光了自己的房产,便想找客户弄点钱。后周某采用3种不同的套路合计骗得人民币68.3万元。

  套路一:2020年10月,周某联系曾在其手上卖过一套房子的周某乙,告诉她有一套商品房可以投资。为取信周某乙,周某伪造了两份合同,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周某虚构的房东;一份房屋转让合同,转让方房东,受让方空白,引诱周某乙和其一起投资炒房。周某乙相信后投资20万元被骗。

  套路二:2021年2月,周某经老顾客介绍认识想买房的陶某。周某在提供房产中介服务过程中,虚构一套商品房的房东已同意陶某购房报价的事实,伪造房东签字和陶某达成二手房买卖协议。后周某以帮助陶某向房东代为转交定金、购房款等名义,骗得40.3万元。

  套路三:2021年3月,周某介绍杨某通过海安某房产中介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东吉某在还贷时,银行要求预约且一个月后才能还贷。周某虚构银行同意立即还贷的事实,以帮助杨某向吉某代为转交购房款的名义,骗得8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虽走投无路投案自首,但多次诈骗且挥霍诈骗财物致使财物无法返还,应予严惩。一审法院支持了上述观点。

  【检察官说法】

  购房者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应选择合法的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查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地产经纪人证书、房产中介资质证书等证件;会同中介机构一起去房产交易中心核实房产证或原购房合同、产权性质、房主身份及婚姻状况等;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中介提供的格式合同,注意付款及过户约定,如中介或对方提出合同外要求时,先三方核实,再变更合同,最后履约,以防落入骗子的圈套。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111/t20211102_13011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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