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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自己的银行卡,竟然是犯罪 沭阳县检察官: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时间:2021-10-30 来源: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我一没偷二没抢,只是卖我自己的银行卡,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还犯罪了。”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周某后悔地说道。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的一天,无所事事的周某在网吧结识了李某,通过交谈了解到一张“四大行”的一级银行卡,加上U盾的话,每张卡可值300元钱,收来的银行卡主要用来做网络赌博刷流水。周某心想办张卡就能有300元钱赚,这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嘛,随即心动并同意了李某的交易。

  第二天上午,李某开车带周某去到一家手机店,周某用身份证办了一张联通卡,随即便去银行办了银行卡并申请了U盾,办好这些之后,周某将手机卡、银行卡和U盾一起交给了李某。

  一星期之后,李某又找到周某,要带周某去苏州办银行卡,并承诺银行卡办成给500元报酬,苏州之行最终办成了两张银行卡。在李某的操作下,新办的手机卡均用周某的身份实名认证注册了支付宝账号,并把新办的两张银行卡绑定在支付宝账号上用于网上结算。

  截至案发时,周某以牟利为目的,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的农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均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以上银行卡在2020年6月23日至 7月7日收到转入资金共计100万余元,其中经被害人报案后查证的诈骗金额为36万余元。

  最终,经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周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说法】

  自去年10月全国“断卡”行动开展以来,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活动受到严厉打击,但仍有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帮信罪”方面的知识空缺,来从事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周某为了贪小便宜出售个人银行卡,为他人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这里,再次提醒大家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转借或出售给他人,一方面银行卡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记入个人征信,在一定时间内影响个人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另一方面也避免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110/t20211029_12989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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