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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和车辆赠与,分手后能否索回?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时间:2021-10-21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为了向恋爱对象表达自己的诚意,在两人尚未登记结婚时,经常就会有男方向女方赠送价值不菲的财产。可一旦两人恋爱走到尽头,未能迈入婚姻殿堂,那赠送出去的巨额财产能否再要回来呢?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返还部分钱财和车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在广东经营生意的伍某与长沙某大学的陆某通过微信平台相识,于2019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之后,伍某多次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向陆某转账56万余元,陆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向伍某转回27万余元。2020年2月,伍某在深圳某汽车公司出资购置一台汽车并为其购买保险,并将车辆登记在陆某名下。2020年10月底,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分手后,伍某要求陆某归还28万余元及购买车辆和保险费用23万余元。陆某未予归还,伍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伍某向陆某的大额转款以及为陆某购买的车辆,属于以具有将来缔结婚姻关系或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而为的大额赠与,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原则上可酌情考虑赠与人的返还请求权。现双方未能成婚,伍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陆某恶意欺诈、骗取财物的目的。在均衡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从兼顾适当维护女方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酌情认定陆某向伍某返还15万元,关于伍某要求陆某返还2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伍某购买的汽车登记在陆某名下的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将双方不结婚作为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双方分手导致无法结婚,陆某予应返还赠与车辆。只有在车辆灭失的情况下,才能请求返还购车款,伍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已灭失,故案涉车辆归伍某所有,陆某有义务配合伍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保险费系车辆上路行驶使用必须支付的费用,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应当要求返还,伍某请求返还购车款和车辆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关于准备结婚的说法成立,法院可以将这种婚前赠与的行为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条件不成立时,赠与行为也就不成立,受赠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受赠财产。因此,在双方交往间要保留好当时购物时的资金转账证明、发票,能够证明赠送行为与婚约之间存在联系的短信、聊天记录等。当然,最好还是避免在婚前赠送大额财产,如果一定要赠送,最好签订协议,这样做既是对自身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双方感情的保护,可以最大限度避免以后发生纠纷,到最后既伤害钱财又伤害感情。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0/id/63193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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