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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党员群众紧联系 劳动争议巧化解

时间:2021-10-21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家住安康市汉滨区吉河镇马坡岭社区的邓某、徐某夫妻二人在某单位分别从事门房和炊事员工作。2021年8月,用人单位因改制便单方面将二人辞退。邓某和徐某认为单位辞退二人的行为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离职补偿金。但用人单位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没有违法不应支付补偿,双方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

  

  吉河镇马坡岭社区的党员干部邓同胜在得知到该纠纷后,立即主动介入,多次到用人单位和邓某家中进行协调,确保事件不再升级。通过邓同胜认真细致的劝解工作,双方最终愿意协商处理。邓同胜将事件上报吉河镇综治中心,中心与吉河司法所立即安排调解员上门调解。10月13日,在吉河司法所的主持下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从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出发给双方普及了《劳动法》的相关知识,并从多年一起工作的感情入手进行说和,在法理和情理双管齐下的运用下,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协商,双方你退一步我让一步,最终达成共识,签订了调解协议,该纠纷顺利化解。

  

  

  马坡岭社区党员干部邓同胜既是党员又是网格员,在该纠纷化解过程中,充分发挥“321”基层治理模式中党员联系群众的优势条件,落实网格管理责任,积极主动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司法所和综治中心上门服务,让当事人连社区都没有出,就将矛盾纠纷化解在一线,充分感受到网格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带来的便利性。该纠纷的顺利化解,即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社会大局稳定,是“321”基层治理模式的实践,为建设平安汉滨,构建社会治理现代化打下良好的工作基础。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jdal/502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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