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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因病死亡,保证人对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

时间:2021-10-17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债务人死亡,债务并不随之消亡,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仍然存在。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保证人王某清偿某银行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3日,方某某因资金周转向临湘某银行申请借款10万元,并与该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按月利率9.3‰计息。同时王某某与该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其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当日,临湘某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方某某发放了贷款,方某某仅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8年9月21日。后经该银行多次催讨,2020年10月17日,方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后方某某因病逝世,该笔贷款至今未还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某与临湘某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某某作为保证人该笔贷款进行担保,并与临湘某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等,该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临湘某银行已向方某某提供了贷款,方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但其未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予以清偿,故王某某应对方某某清偿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在债务人方某某死亡后,临湘某银行在保证期间内要求王某某对借款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某应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9/id/62925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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