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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载7人的“黑校车”竟实载24名学生 如皋市检察官:严重超过额定载客,属于危险驾驶罪

时间:2021-09-10 来源: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9月1日,是学生们开学返校的“苦难日”,是父母家长的“解脱日”,也是江苏省如皋市首例从事校车业务因超载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的“警醒日”。

  2020年12月9日16时许,如皋市公安局民警在某学校附近路口检查时,发现姜某某驾驶的汽车(核载7人)中实载24名学生!超载100%以上!后经调取周边视频监控,发现姜某某此前已先后多次驾驶该车辆从事校车业务,且均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姜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使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9月1日,该案在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姜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当庭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原来,危险驾驶不仅仅有喝酒开车子,超载开车接孩子也有可能触犯啊!早晓得就不超载了,哎。”法庭上,姜某某悔不当初。

  【检察官说法】

  除了常见的醉酒驾驶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还规定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也属危险驾驶罪。

  校车安全关乎每位学生的生命安全,牵动着每位家长的心,希望广大中小学、幼儿园相关负责人以及从事校车业务人员,能够充分认识到校车超载的危险性,重视校车安全,为学生提供安全出行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109/t20210907_12741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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