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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 | 发“疫情”财 必遭法律制裁

时间:2021-09-06 来源:新疆法院网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图是一名大学在校学生,2020年年初,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胡图发现微信朋友圈有口罩需求,遂萌生假售口罩骗取他人钱财的念头。胡图添加对方为好友,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采取发送虚假经营资质、口罩样品截图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石成等人的信任,以低价批量出售口罩为名,先后骗取石成等人共计人民币五万余元。

  

  

  

  明理说法

  去年疫情发生初期,防疫物资需求量短时间大幅增大,一些不法分子假冒卖家通过微信群等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诱骗他人购买。实践中,买家转账后,不法分子有时会发送虚假的快递订单号,有的不法分子则立即将买家拉黑。这就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通过正规平台购物,不能被不法分子的虚假宣传、花言巧语所迷惑。

  对于疫情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特别强调依法严惩诈骗犯罪,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注:2021年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亦保留了该条规定)。因此,在疫情期间发“疫情”财,可能会遭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图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五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胡图在疫情期间故意犯罪,可以从重处罚。但是,鉴于胡图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胡图系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表现较好,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结合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人民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胡图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胡图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不是想着为国家分忧、为人民解难,而是借疫谋财,最终受到刑罚制裁。幸在其能认罪悔罪,得到从宽处理。希望其能以此为教训,努力学习,遵纪守法,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成为一名对国家和社会有用之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9/id/62488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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