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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让婚恋更“纯净”

时间:2021-08-28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 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回顾

  段某某(男方)经媒人介绍与蒋某某(女方)订立婚约,蒋某某向段某某收取“彩礼”6万元、见面礼3万元、上车礼1万元。2018年年底,段某某与蒋某某举行婚礼后即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经常因琐事争吵,蒋某某遂回娘家生活,结束同居。其间经媒人协商未果,双方解除婚约。从举行仪式开始同居到婚约关系解除,两人共同生活时间约半年。解除婚约后,段某某诉求蒋某某退还彩礼。

  经当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段某某向蒋某某支付的彩礼6万元、见面礼3万元、上车礼1万元,均是出于与蒋某某缔结婚姻之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彩礼”。因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婚约关系终止后,蒋某某应当适当退还段某某彩礼款。考虑全案情况,蒋某某退还段某某彩礼4万元。

  (案例来源于网络)

  

  彩礼是我国许多地方常见的婚俗习惯,寓意美好婚姻,同时为新家庭的建立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但由此产生的争议也不在不少。

  那么这些钱财到底能不能返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存在这样子的疑虑,已经给出去的彩礼到底能否要回,接下来,延小检会将彩礼的退还情况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比如:收受彩礼后因故未能结婚的;或仅有结婚仪式而未去婚姻登记机关正式登记的;或虽有登记结婚但确未正式共同生活的现象时有发生。

  彩礼的形式也较为复杂,有直接称之为彩礼的,有称之为改口费、见面礼、上车礼的。

  

  相关法条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实际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接受彩礼方以其他名义向给付彩礼方索取“改口费”“见面礼”“上车礼”等。这些费用仍然可能是出于缔结婚约目的,属于当地风俗习惯的“彩礼”。对于这些费用需要仔细辨别,确属“彩礼”范畴的,计算在应退还彩礼基数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在我国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彩礼便可返还。这些情形下的退还彩礼于法于礼皆有依据。

  

  温馨提示

  如果收了彩礼,男女双方结婚,彩礼就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男方不得在有下面几种行为下索要回彩礼:

  1、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

  2、两个人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同居生活且生活两年以上的;

  3、两个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然未同居生活2年以上,但是已经生育孩子的。

  随着观念的改善,彩礼呢不再成为结婚的困扰。

作者:


原文链接:http://www.bjjc.gov.cn/bjoweb/ajjj/11087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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