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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将至, 这个新增罪名了解一下

时间:2021-08-28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十一)》共计48个条文,除涉及刑法总则和规定生效日期两个条文之外,其余均是对刑法分则内容的增加或删改,部分新增罪名值得关注。

  中元节将至,我们在追思祖先、缅怀英烈的同时,不妨跟着东检君通过全国首个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案例,来学一学这个新增罪名。让我们在法治的轨道内,共同维护和谐晴朗的网络环境和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案情介绍

  新浪微博博主“蜡笔小球”(原名仇子明)拥有200多万粉丝。2021年2月19日上午,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仇子明为博取更多关注,先后在其个人微博页面公开发布2条微博,恶意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上述微博文章在网络上迅速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

  

  判决结果

  2021年5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被告人仇子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检察官释法

  一是侮辱、诽谤英烈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而且可能涉嫌犯罪。英雄、烈士用鲜血、生命捍卫祖国领土和统一,其名誉、荣誉不容诋毁。国家和人民应当铭记英雄和烈士作出的牺牲和贡献,尊崇英雄、缅怀烈士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是互联网可能成为犯罪地,但绝不是法外之地。从已发案例来看,大多数涉案人员系网络大V,他们的犯罪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然而,电子屏不是“护身墙”,网络空间绝不是法外之地,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犯罪行为同样会得到应有的惩处。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因其公开和快速传播的特征,一旦发布相关言论,很容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从而涉嫌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1.英雄烈士受法律保护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2.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责任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作者:


原文链接:http://www.bjjc.gov.cn/bjoweb/ajjj/110888.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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