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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微信号被判刑三年还要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

时间:2021-08-20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认为买卖微信号与买卖QQ号一样,收购他人实名认证微信号非法获利近20万元

  近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依法惩处侵犯公民信息,有效维护群众个人隐私。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阳某某在网上了解到,网上有人高价收购微信号,了解到这一信息后,阳某某开始动起了歪心思,琢磨如何通过网络低价收购微信号,数量达到一定比例后,打包高价卖给上游买家。

  刚开始阳某某通过在朋友圈发布信息,以100元左右价格购买微信号,因在使用人手中购买的微信号数量太少,阳某某通过加微信群、网上发广告等途径从上线手中购入微信账号。

  2019年6月始,被告人阳某某以10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格,向刘某等人非法收购他人实名认证的微信号。据阳某某供述,这些微信号多数是从网上购买,大部分来历不明。除一部分是从使用人手中购买得来,绝大部分均是上线用各种渠道盗窃得来。通过对购入的微信账号登录了解到的信息,阳某某会先根据微信账号的使用年限、次数、朋友圈发布情况以及微信支付的活跃程度做好售价表格,对使用年限越长、使用频率越高、转账频繁的这一类微信账号,标记为最高等级微信号,因为这一类账号使用人享有权限大,更受下线买家欢迎。在实施买卖微信账号交易近一年的时间内,阳某某意识到这种行为可能已违法,但因这门生意利润高来钱快,这对无收入的阳某某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诱惑,阳某某铤而走险,最终被民警抓获。

  法官说法

  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阳某某通过微信群非法收购他人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并加价转卖获利2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法所得达到五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被告人阳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社会公众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判处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包含了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微信交易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而网上微信号买家都是为了借用微信号身份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逃避监管机关追踪调查。希望广大群众不要轻信高利诱惑,出售个人微信号,不断提高防范意识,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普法法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8/id/62149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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