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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使用“掉包计” 伪造银行存单欺骗母亲惹来牢狱之灾

时间:2021-08-09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为使用老母亲的存款用于日常挥霍,女子赵某不惜伪造六万元假存单欺骗老人,直至一年多后当老人拿着“存单”去银行取款时,谎言才被戳穿。

  

  案 情 回 顾

  2021年3月3日,警方接到某银行工作人员报案称,有人使用假存单取钱,遂前往该案发银行开展调查。经现场了解,罗女士当天上午带着自己六万元存单来银行取钱,被工作人员当场验证系人为制作的假存单。当晚,赵某投案自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原来,2020年11月,赵某得知其母亲罗女士在裤子里缝了一张六万元的银行存单,而自己最近生活开销大并且手头紧,于是在网上寻找到一出售假存单的网友,花费2000元向其购买了一张伪造的户名为母亲姓名、存款金额为六万元、1年定期的某银行存单,再将假存单与真存单掉包,用真存单去银行将母亲卡上的六万元取出挥霍。

  2021年3月3日,罗女士带着这张假存单来到银行取钱,工作人员发现,该存款单上存单编号、金额表述、经办柜员等信息均与实际不符,经验证为伪造的假存单,于是报了警。

  

  检 察 官 说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本案中赵某向他人购买伪造的银行存单,然后调换了母亲的真存单,获取人民币六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赵某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检 察 官 提 示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既不可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也不可持该凭证进行取现、支付等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


原文链接:http://www.bjjc.gov.cn/bjoweb/ajjj/11070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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